台应急〔2020〕40号
各县(市、区)、集聚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立即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见附件1。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带储存经营企业。 三、检查重点 1、建立充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2.“五必查”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1)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2)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3)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5)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四、检查时间 7月7日-25日。 五、工作要求 1、强化协调联动。各地要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相结合。要与“守底线、遏事故”危化品攻坚战和常态化暗访暗查、“一线工作法”等重点工作相融合,统筹兼顾,综合安排,有序推进。 2、深入开展检查。各地要全面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检查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各项问题须在7月底前完成整改。 3、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定期报送工作情况,于7月20日和7月31日前将工作小结和《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局行政审批处,联系钉钉:13989647415。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台应急〔2020〕40号-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