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黄岩区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和防范工作,在全市率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风险会商规程,通过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中的发现的高风险隐患,以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本期刊载该做法,供各地参考学习。
黄岩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会商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会商会工作,充分发挥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和管控防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风险,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隐患风险会商是指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中,对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中的高风险隐患,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隐患风险会商坚持“汇总、研判、预警、处置”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出席会商人员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原则上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区安委办主任为隐患风险会商召集人,根据会商议题,区安委办主任可委托区安委办相关领导负责召集风险会商。
第六条隐患风险会商在重点时段、专项整治期间或者特殊时期召开,区安委会每季至少开展一次隐患风险会商,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部门每季至少开展一次隐患风险会商。
第七条隐患风险会商及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隐患风险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情况;
(二)讨论当前的安全生产风险信息;
(三)研判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
(四)研究确定防控措施,指导和组织全区实施;
(五)召集各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条隐患风险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隐患风险为主,同时对中长期隐患风险存在情况进行研判分析。
第九条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风险信息,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隐患风险点及其隐患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第十条区安委办负责隐患风险会商的召集、组织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因素情况等材料,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形成会商报告或会商纪要。
第十一条隐患风险会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监管部门提交的安全生产隐患风险信息;
(二)各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信息;
(三)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隐患风险信息;
(五)其他需会商的事项。
第十二条对会商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对涉及的企业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明确牵头部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及时防控风险;
(三)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二)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区安委办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统一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由相关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区安委办;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由主办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区安委办;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区安委办拟定发布。
第十五条相关成员单位应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按时反馈至区安委办;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隐患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安委办报告。
第十八条参加隐患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区安委办请假,并应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