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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布2022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09 21: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一、矿山安全类违法案件

1、浙江唐颂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唐颂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犁头咀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场地平整及边坡治理工程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项目评审会前进行生产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已开始进行施工挖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5月20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浙江唐颂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万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江根处罚款人民币4.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三门县恒为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三门县恒为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2022年5月2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三门县恒为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类违法案件

1、某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9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泽国镇应急办报告,在泽国镇牧屿村牧东片垃圾场一违建房内,发现王良雇佣员工进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王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2022年5月10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王良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22元,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中远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14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举报核查,在安科村一民居发现存有大量油漆及稀释剂,执法人员现场清点确认有油漆约12966KG、稀释剂114KG(经鉴定均属危险化学品)。经查实,上述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系台州中远涂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储存场所为台州中远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户主郑某某租用(该村为拆迁区域,原住居民已搬迁至新村居住),台州中远涂料有限公司经审批的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台州中远涂料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危化品储存资质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民居(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2月15日,台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中远涂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隐患排查治理类违法案件

1、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隐患。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万的行政处罚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4月28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仙居億恒工艺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6万的行政处罚。

2、天台县嘉木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0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台县嘉木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积尘未清理,粉碎机控制柜内部积尘未清理,除尘系统不规范,未采用钢制管道,木粉尘收集仓每日粉尘未及时清理等行为,已构成了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2年5月17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天台县嘉木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案件

1、浙江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3月21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浙江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2年4月13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浙江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迪克机车工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8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路南街道上马村(路南工业园区)台州迪克机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2022年5月13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台州迪克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管理职责类违法案件

1、台州市黄岩信基塑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5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信基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虎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一款规定,2022年5月2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信基塑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虎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 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电线拉接不规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通道不畅、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问题。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安全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伍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要求的标志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伍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5月1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合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高某某合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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