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矿县(市、区)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严格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浙江省安委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