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应急〔2025〕4号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8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应急〔2024〕160号)等规定,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委托审批实施部门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统称受托方)。 二、委托审批事项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上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2、除“(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3)新建、改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除外)的;(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6)跨县(市、区)的”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查。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生产企业,第二类经营企业)。 三、委托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下放受托方实施。受托方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受托方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 四、其他要求 委托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整改确认和审批结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方直接实施。受托方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加盖“台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XXX)”(XXX为县(市、区)名,如椒江区)。印章由受托方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专门用于委托下放事项的审批用章,不能挪作他用。同时,要做好印章登记,载明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承办人。受托方应当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结果,以便捷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上一季度已办结的委托审批事项。委托审批事项网上审批要求统一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接受监察部门监督。企业书面申请资料及审批档案由受托方存档保管。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委托后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清单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台应急〔2025〕4号-关于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