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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2023年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7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以铁的措施、铁的手腕,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典型案例的社会面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在今年执法行动中查处的12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行刑衔接案


案例一:台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10月8日,位于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大湾石子仓的台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燃料油储罐发生火灾,经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力扑救,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3个50立方的露天玻璃钢储罐,净含量约4吨,燃料油遇明火燃烧冒蓝火,有较浓刺激性气味。罐区未设置安全设施,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制度规程。执法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了扣押和抽样取证。经鉴定,上述燃料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该经营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玉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2年5月,台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瞿某某向山东青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燃料油并储存在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大湾石子仓露天储罐内,换比例将不同的燃料油混合后出售给玉环其他企业。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并在操作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玉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3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11月30日,玉环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瞿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椒江区陈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9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和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椒江区洪家街道大路王村长弘木制品包装厂旁民房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罐,其中民房内存有14瓶液化石油气瓶,民房西侧存有4瓶液化石油气瓶,民房旁纺织厂内存有3瓶液化石油气瓶,该民房附近有多幢民房,企业以及一所基督教堂,民房为砖结构墙体、木制房顶,民房内无任何消防及燃气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将液化石油气瓶扣押至燃气公司的专用仓库,同时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情况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属陈某某所有,陈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3年9月19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消防领域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台州市路桥某餐饮店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8日,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路桥区金清镇勤劳村工业路132号的台州市路桥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11月8日前整改完成,同时对该单位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餐饮店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2023年10月23日,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该餐饮店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台州市路桥某商务酒店二楼足浴区域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8日,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路桥区金清镇台州市某商务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二楼足浴区域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执法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以消除隐患。同时对该单位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之规定。2023年10月1日,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接受检查后主动停止二楼足浴区域使用、营业,按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且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故依法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浙江某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王某某、王某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两人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复审日期分别为2022年2月26日、2022年1月15日),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属无证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岗位,并对该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浙江某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12月1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省仙居县某工艺品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30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省仙居县某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限期完成整改,并对该单位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11月30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省仙居县某工艺品厂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通道出口不畅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通道堵塞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7日,椒江区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通道货物堆积堵塞,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厂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9月26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厂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沈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岭市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12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二楼安全出口锁闭,执法人员当场下发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同时对该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岭市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10月17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有限空间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仙居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7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后将此问题交由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办理。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复核,确认企业此情况存在,为此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仙居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1月30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仙居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岭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7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下发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同时对该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岭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2023年10月18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台州市黄岩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4日,台州市黄岩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但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租赁给台州市黄岩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3年9月18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黄岩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10月1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黄岩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黄岩某模具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2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浙江黄岩某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模具厂将厂房租赁给张某某、方某某等人作为生产加工车间使用,虽然双方有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该模具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同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黄岩某模具厂涉嫌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黄岩某模具厂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11月21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黄岩某模具厂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厂负责人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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