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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4: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台应急〔2024〕24号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台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用水平。在仙居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GDS、SIS、DCS等系统)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取证企业和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仙居企业可根据试点进度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用专项整治,指导企业进一步健全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制度,规范自动化控制系统使用操作,切实发挥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预测预警和事前控制功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整治内容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GDS、SIS、DCS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用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危险化学品企业GDS、SIS、DCS等系统使用专项安全检查表》(附件1),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GDS)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并投入正常使用。

1.企业可能存在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数量错误(如检测对象错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数量不能有效覆盖等);

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 

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缺少声光报警装置;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未发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操作室;

6.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7.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数值、分级等不符合要求;

8.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

9.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因检定临时拆除或未定期检定。

10.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出现警报未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未及时消除故障或事故隐患。

(二)安全仪表系统(SIS)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要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在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的基础上,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控制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未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风险辨识(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其他生产储存装置每5年进行一次)。

2.对Hazop分析辨识出的高后果场景或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变更时未进行保护层(LOPA)分析,并确定其相应SIF回路等级要求。

3.Hazop分析有需要或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变更时,安全仪表系统未进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验算与验证。

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集散控制系统(DCS)等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1个月以上,设备大检修期间及特殊原因除外);

3.未建立健全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控制室(CCR)和机柜间(FAR)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控制室或机柜间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门窗洞口的;或实体墙虽无门窗洞口但墙体不符合不燃烧材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2024年10月底前,企业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自查,形成隐患清单,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评估并制定整治措施,特别是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明确责任人、整治目标和时限,及时完成整改。10月底前,各地向市局报送企业自控系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二)政府抽查督查。2024年11月底前,各地要会同企业所在地化工园区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数量不低于30%的比例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抽查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局将视情组织督导检查。

(三)全面总结提高。2024年12月初,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同时,各地推选在整治过程中自动化控制系统运行及制度建设表现突出的优秀企业1-2家,连同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局危化处。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GDS、SIS、DCS等自控系统应用专项整治安全检查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控系统情况汇总表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台应急〔2024〕24号-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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