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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10: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核查安评报告质量。各地要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开展行政许可、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时要将相关的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必查事项,将报告签字人员“去现场评价”纳入必查项,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对问题未整改的不得出具“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类结论。2025年5月底前,各地要对上一年度新出具的安评报告,抽查不少于15%,进行通报并报送至市局。

二、着力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督促社会化服务机构按要求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探索建立工程师带队服务、包保责任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完善内部绩效考核,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同时,要对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把源头关,推进机构壮大发展,努力培育A级机构争创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重点领域的省级标杆机构。

三、强化中介机构典型案例曝光和执法追责。各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定期公布一批中介机构典型执法案例。对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责令改正,并进行立案查处。对冒用他人名义签名、未到现场实地勘验、未留存影像的,依法追究安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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