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台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24年第3季度各地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10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违法典型案例
1、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执法人员遂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路应急管现决〔2024〕1-7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临时仓库内储存的油性油漆搬离并储存至专用仓库。
经调查,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7月3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8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市民来电举报,对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丙类仓库二楼存放有聚氨酯胶黏剂(编号为FD-8960)约13吨,聚氨酯胶黏剂(编号为FD-3160) 约3吨,以上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剧毒化学品),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临应急现决[2024]20-35号)。8月12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伟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立案。8月14日,对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提取有关凭证。8月22日结束案件调查。
经核查,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9月1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浙江伟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3、温岭市大溪某油漆店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0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温岭市大溪某油漆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温岭市大溪某油漆店将永仙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店内以及南面三间仓库内。其店内以及仓库内均未安装危险气体检测仪、未配备防火器材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作出扣押决定,并对该油漆店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岭市大溪某油漆店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温岭市大溪某油漆店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4、天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6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台县某丝网厂执法检查时,发现天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氨基磺酸)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经调查,天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8月29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特种作业违法典型案例
1、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1日,椒江区白云街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张某某、潘某某进行钢管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张某某、潘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之规定,2024年9月1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路桥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8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某机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伍某某、魏某某、林某某3人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现场了解伍某某、魏某某、林某某3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台州市路桥某机械厂的工人伍某某、魏某某、林某某3人暂时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之规定,2024年9月16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临海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临海市某灯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 名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人员管某某和冯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临应急现决〔2024〕12-14号)。2024年6月7日,本单位对临海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临海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和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提取有关凭证,于2024年6月12日结束案件调查。
经调查,临海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之规定,2024年7月4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临海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安评(中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1、湖南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安全责任重大疏漏行政处罚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于2024年4月24日对湖南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黄岩某公司油漆使用及储存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发现了评价范围存在遗漏、安全生产条件存在漏项等问题。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湖南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湖南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黄岩某公司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其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之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7月22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湖南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温州某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的重大疏漏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30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于2024年5月30日对温州某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为玉环某机械厂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对策措施错误与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台州市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温州某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某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为玉环某机械厂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对策措施错误与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该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之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8月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温州某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的重大疏漏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6日,台州市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仙居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编制的浙江某药业转型升级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多处法规标准名字书写错误,引用的《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防盗安全门应符合的GB17565-2007等多处法规标准过期等问题。当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某药业转型升级项目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之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7月8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