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台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24年第2季度各地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11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违法典型案例
1、黄岩北城某工业气体供应站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黄岩北城街道某工业气体供应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供应站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某村的空地上存放有氧气84瓶、二氧化碳184瓶、氩气42瓶、氮气9瓶,该空地停放的车辆上有氧气200瓶。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供应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供应站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黄岩北城某工业气体供应站未将上述工业气体(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黄岩北城某工业气体供应站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9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温岭市滨海镇永安村渔业大队东北有2个集装箱,内有280箱(桶)油漆,共计4843.3kg,经查该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料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当即对所存放的物料进行抽样取证后,将集装箱内的280桶(箱)油漆扣押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对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随机抽取的9份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9份样品均为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当事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未将上述油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3、玉环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在对玉环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5吨亚硝酸钠、98kg油漆、80kg松香水等危险化学品堆放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场地上。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玉环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4年6月1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某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有限空间作业违法典型案例
1、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8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5.4.5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5条连续检测的要求,该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能保障连续检测,存在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5月2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楼有1台烘箱(有限空间)在生产时需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且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企业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款人民币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市某船舶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4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船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已对有限公司进行辨识,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企业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台州市某船舶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12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船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特种作业违法典型案例
1、台州市某家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日,椒江区前所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家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家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家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临海市某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9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某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临海市某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9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临海市某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的行政处罚。
4、天台某滤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30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台某滤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电焊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天台某滤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6月19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某滤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5、三门县某橡塑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门县某橡塑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员工朱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车间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厂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三门县某橡塑厂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三门县某橡塑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