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台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各地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10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官路镇萍溪村公园路14号对面区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此处停放作为临时储存点的5辆货车,共储存稀释剂A44桶(180kg/桶)、稀释剂A空桶3桶。经检测,该稀释剂A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储存点未经安全评价,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作出扣押决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1月2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三门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3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三门县甬台温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珠岙镇峰马岭拆迁安置区块平整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集装箱内放置了柴油储存罐。经查,该柴油储存罐为三门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置,其目的是为了该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挖掘机)加油,未发现售卖现象。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三门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3月14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2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二氯乙烷)作为原材料,在厂区内设有5m³铁质储罐和25m³塑料储罐储存二氯乙烷,且该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3月13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某(台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21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台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制品抛光场所粉尘收集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属重大事故隐患;调漆间可燃气体检测器探头未按防爆要求接线,应急排风扇不防爆,安装位置不当且直排到车间内部;喷漆间开关不防爆,喷台边上的防爆配电箱线路安装不规范,配电箱螺丝孔挂吊钩,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未实现场所全覆盖。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某(台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喷漆间、调漆间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铝制品抛光场所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1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天台某金属表面处理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28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台某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厂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天台某金属表面处理厂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2月9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某模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0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马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属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生产车间存放有油漆,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割,防爆柜未接地。执法人员责令马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模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马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生产车间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1月8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作为停用设备的一个氧气储罐存有气体并被使用,且与总平面布置图不相符,属于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对该厂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2月24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台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3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将2号厂房出租给临海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期间,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承租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纸业有限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2月20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9、玉环某木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3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玉环某木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台州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2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月1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